政,是政府对茶叶进行行政管理、扶持和服务等举措的统称。在古代,茶政主要包括贡茶、税茶、榷茶、茶马互市等内容。安化自古惟茶甲诸州县,历朝历代,莅任者无不以茶务为先、以茶政为重。
明清以降,安化及其所属之长沙府、湖南省(湖广行省),守斯土者尤重茶政,所谓“从前诸宪之殷殷筹划者,止此一事为重”(雍正八年苞芷园禁碑语)。古往今来,都有一些精干勤勉的地方官员,省时度势,推行惠政,民间至今铭记,也正是由于他们的这些惠政,奠定了安化茶叶产业兴盛达数百年的基础。
考察各代茶政,务须求证于茶碑。安化茶碑,广布全县,于古时茶山、茶路、茶市最为密集。虽近世以来多有毁损而漫漶,然百世以上犹有磨而不磷者,历代施政者的良法美意,班班可考。现存茶碑,
多为禁碑罚碑,禁碑为晓谕大众,罚碑为惩戒奸。无论惩恶扬善,皆为国计民生。
历代茶政,首重于茶叶之本真。安化因土质特殊、气候适宜、茶种优异、制法精良,故自古以来“唯茶甲诸州县”,历代周边草茶冒安化茶之名牟利者层出不穷,故欲理安化茶政,首在禁革野茶。据道光十七年安化九乡公立茶务章程(唐家观茶碑之一)刊载,自明万历时(1573-1620)通判林之兰等报请道台禁止外地野茶开始,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谕禁,雍正八年(1730)示禁(原小淹苞芷园禁碑),乾隆廿一年(1756)、廿七年(1762)两次严禁,道光四年(1824)、十七年(1837)迭次示禁(原洞市、唐市等处禁碑),咸丰元年(1851)、四年(1854)又禁(水田坪永禁假茶碑),同治七年(1868)及光绪年间(1871-1908)多次革禁(水田坪永定茶规碑),民国八年(1919)以后更是时申禁令(东坪吉祥寺黑茶章程碑),见之于文字记载的禁令多达二十来次,平均每隔十来年就申禁一次。
从禁令的内容来看,雍正八年苞芷园禁碑首禁“外县茶贩子装载假茶混安杂卖”,乾隆廿一年对“不法之徒接收龙阳、益阳、武陵、新化等处野茶欺商”“示禁永革”,道光四年、十七年“行产客贩均不得搀和外来野茶,朦混发卖,倘敢故违。。。定即严拿从重究办,决不宽贷”,民国八年“外属野茶……应仍旧禁革,以免市伪欺商,有损标誉。巩(当今如字之误)地方有狡猾之徒,从外路运来野茶,将茶充助军饷”,可以说措词越来越严厉、措施越来越具体。
历代政府如此重视周边“草茶”的禁革,最大的原因就是安化茶叶“上输国课、下养身家”,对安化老百姓和地方财政都极其重要,而“外路茶”冲击安化“道地茶”,严重损害政策和农商利益,故雍正八年苞芷园禁碑以为“迨至近岁,法令稍驰,奸诡之徒乘机复出,交通各行经纪伙同射(谋求,摄取)利,将客商银钱领出,贩卖桃(桃源县)、武(原武陵县,大致为今常德市武陵区)、龙(清代龙阳县,今汉寿县)、沅(沅江县,今沅江市)、新(新化县)、益(益阳县,今桃江县、益阳市区等地)各县草茶,假充安茶交客,致本地产茶尽邅(邅,音zhan,遭致。一说此字为遭,亦通)搁塞,三年不得一售者有之。利归一人,害及万户,公私两无所济,穹(通穷)愚掣肘难堪,虽妇人小子无不切齿而痛恨矣。”禁革外地草茶的另一个原因,是恐外路茶搀入安化本地茶内,影响皇家贡茶品质。安化自明洪武廿四年始“贡芽茶二十二斤”,清代以为成例,并专责大桥,仙溪、龙溪、九渡水四保办贡,史称“四保贡茶”。在封建社会,地方各皇帝贡献方物,是表达“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重要方式之一,来不得半点虚假,故地方官防范甚严。道光十七年禁碑即载:“(乾隆)廿七年蒙金宪专严不法之徒接收龙阳、益阳、武陵、新化等处野茶欺商,并恐搀入贡茗,示禁永革。
从安化古茶碑上还可以读出,历代茶政均致力于产销标准之规范。旧时茶叶交易,最重要的标准是两个方面,一个是银、钱兑换的比例:因市面流通纹银成色不一,所能兑换的铜钱也比例不一,为防茶农利益受损,历代都根据银价情况对茶叶交易中的银、钱兑换比例作出规定,雍正八年苞芷园碑规定“买茶须青元各半,不许使用低潮(银锭铸造时,因质地不同和物理作用会形成一圈一圈的纹路,凭纹路可以判断银两的成色,一般来说,元丝银成色高于青丝银,但都在百分之九十以上。“青元各半”即青丝银和元丝银各一半。“低潮”指低潮银,亦称低银或潮银,是指银两的成色低、杂南多,同等重量的银两购买力低)”;道光四年原洞市茶碑规定“银用足纹九兑,凡系九五色九五兑,不得搀搭低潮、申色扣水(即茶叶交易所用银两应按照法定的库平十足纹银一两兑钱九百文,如银两成色在九五色以上,就必须按九五折来兑换,不得搀搭低潮银,致使银、钱比例失调。“足纹”即“户部库平十足纹银”,是清朝法定银两标准成色,其银纯度为93.5374%;而市场流通的各地“宝银”成色有高过足纹银两者,称“二五宝”、“二六宝”等,所以用成色高的宝银支付时须“升水”,如以二五宝支付,每五十两须加重二两五钱,反之则应“扣水”)。二是戥秤斗斛等计量器具及成包重量的统一:道光二年,安化县知事刘冀程以各茶号用秤不一,禀请巡抚颁发库秤,铸成铁码二十四副,分发民间及茶号,每码称茶十二手、两码一包,其中每斤另加三钱作为抛灰散末,实际重量为十二斤三两六钱。此法民商称便,沿用至民国,人称“刘公铁码”。此外,历代茶政都对行商抽取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所述历代茶政,之所以能令行禁止,关键在严于惩治,所以除官方、公会等组织勒石的禁碑外,安化茶碑中还有一类罚碑,即当事人因违反禁令,由地方保甲或公会督促进行惩罚,并将惩处情况立碑公示。这类罚碑也和禁碑一样,多立于茶市、集镇、驿道之旁。但罚碑因涉及具体的人和事,所以在时过境迁之后,往往有被罚人的后人将其毁损,所留不多。其中保存较为完好的,是道光二十六年(1846)洞市坐子坳罚碑和光绪三年(1877)洞市罚碑。坐子坳罚碑记载了某人凭中将茶卖给某茶行后,又听人唆使加价卖给他人,后遭众人斥责罚处的事实,强调“安邑茶贸,凭行买卖,历有成规……日后产贩不得蹈辙,以整章程”。光绪三年罚碑则记述了某人卖茶,过秤之后以假易真,因而被惩治的过程,重申“嗣后再有犯者,罚钱拾千(八百文)”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