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周庄工商分局连续接到几期类似投诉,投诉人吕某等人均称买到了过期食品,要求超市方10倍赔偿。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其实,在吕某等人举报前,曾要求双方私了,在被拒的情况下,才将对方投诉到了工商部门,要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11月5日,周庄工商分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吕某等人称他们前往周庄某超市购买了4盒茶叶,付款后却发现茶叶均已过期。后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吕某等人在举报前曾表示,只要超市赔偿他们2000元,那么他们就不会到执法部门举报了。然而,此要求却遭到超市负责人当场拒绝,因此吕某等人便去工商举报。但举报之后,超市负责人却又答应私下赔付吕某等人1000元。尔后,工商部门也进一步对该超市销售过期茶叶的行为进行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吕某等人购买的商品已然超出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可能为职业的打假人员,但作为工商部门,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还是不作为生活消费需要”时,还是要支持消费者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