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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炒茶非法添加最高可追究刑责

时间:2015-10-21 11:57来源:未知 作者:玲儿浏览:
日照市政府日前发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与2006年发布的旧版管理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加大了对于茶叶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的处罚力度。情况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公安机关对负责人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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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政府日前发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与2006年发布的旧版管理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加大了对于茶叶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的处罚力度。情况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公安机关对负责人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批准对日照绿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标志着日照绿正式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同年10月31日,日照市发布《日照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有效地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了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了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

   此次新发布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专用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获得《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后才可以使用专用标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

   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要求。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者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茶叶作为原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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