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寅仙并未到庭,代理律师许一一称,请求法院判令无锡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了汪寅仙对神鸟出林壶所享有的著作权,在全国性报纸上向汪寅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0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许一一代汪寅仙声明,扣除诉讼费用,剩下的维权费用将全捐献给中国慈善事业。
原告认为,汪寅仙创作的神鸟出林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无锡万达文化旅游城展示中心的壶型建筑物(“大茶壶”)未经许可,高度模仿了其独特外形,侵犯了汪寅仙的著作复制权,出于营利目的对汪寅仙的美术作品进行了复制,以建造标志性建筑招徕顾客。
被告则认为“大茶壶”属于建筑作品,由无锡万达城委托上海等多家公司设计、建设,设计难度远高于紫砂壶,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明显区别于神鸟出林壶的独特的建筑美感和文化意义。经比对,两者的壶嘴、壶身曲线、壶身比例、基座大小等都不相同,在玻璃幕墙、拱门、铝板表达等多方面增加了创作内容。“建筑作品不可能复制实用艺术品。”被告律师说。
昨天,无锡万达城代理律师提交了13份证据,证明在汪寅仙神鸟出林壶先和后均有相同或类似表达的作品或实物,领域不仅涵盖紫砂壶界,还包括生活用品、音响器材和建筑等。同时,很多紫砂壶作品外观较为近似,因此判断著作权是否侵权首先应限定紫砂壶作品独创性表达部分,以此作为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基础;万达紫砂壶建筑体现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没有复制或侵犯神鸟出林壶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因此不构成侵权,“原告起诉目的为推销作品、授权作品,想炒作以提高知名度。”
汪寅仙代理律师则对被告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著作权侵权应当以壶整体的表达为基础,万达紫砂壶建筑物与汪寅仙神鸟出林壶整体近似,构成侵权。其他紫砂壶作品或其他领域实物与本案无关。
法官表示,经合议庭评议,要求被告通知设计单位,以证人身份出庭,讲述创作来源、参考。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院建议原被告双方各请一两位紫砂、建筑行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到庭接受双方质询。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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