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六堡茶的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昌平草莓、富岗苹果、店子长红枣、从化荔枝蜜、六堡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下称《公告》)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1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所有权属于梧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梧州市行政辖区。
第五条 在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从事六堡茶加工、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单位:市农业局
副组长单位:梧州检验检疫局
成员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信委。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定六堡茶保护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六堡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六堡茶质量技术要求》等法规文件。
(三)制定、发布六堡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制定六堡茶产业发展的规划。
(五)代表市政府及梧州市六堡茶生产者向国内外组织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维护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和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向有关方面报告或公布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监督等情况。
第六条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行政辖区保护范围内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辖区有关部门做好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七条 生产者在使用专用标志前,应向梧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产品生产过程简介,产品介绍(包括原材料)。
(四)广西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法定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全项目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
(五)防止专用标志使用到不符合条件产品上的承诺书。
市农业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资料进行预审,报梧州检验检疫局、广西检验检疫局审核,合格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和使用专用标志。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标注专用标志的规格、式样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专用标志由比例图案和"六堡茶"文字组成,标注位置和大小可自行确定;专用标志标注方法可加贴或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
第十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六堡茶的标签或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标签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六堡茶”名称,其产品标识应执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同时,应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和所执行的标准号等。
第十二条 梧州检验检疫局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专用标志,由梧州检验检疫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报广西检验检疫局登记备案。承印带有专用标志运输包装的生产企业,应报广西检验检疫局备案。加贴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专用标志,采用数码防伪技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统计汇总,然后报梧州检验检疫局统一订购、统一管理,生产者按实际产量需求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使用必须控制,禁止转售,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及档案。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度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每年11月。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本年度《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年度申请表》和《上年度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局、梧州检验检疫局及广西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梧州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局、市工信息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