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职业打假”恶性事件层出不穷,“职业打假”不再是单纯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进行的打假行为,有时候反而变成了一种通过法律漏洞来寻求高额利润的手法。
近日,工商总局向工商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引发广泛热议。其中《实施条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不再受消法保护,显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针对《实施条例》的条款进行修改,出发点主要是明确《消法》仍需细化的相关内容,其中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来定义一些“职业打假碰瓷”的现象,直接约束那些“职业打假的碰瓷人”的行为。
近年来,职业打假诉讼案件比比皆是。近日,在芳村茶叶市场也发生了广泛关注的职业打假碰瓷事件。在广州芳村及周边的茶叶市场,数十位茶商接连收到法院传票,案由都是“茶叶包装存在问题,属于三无产品”。为此,商户们可能要付出茶叶售价10倍的代价。
事件回顾:
在广州芳村锦桂茶叶市场经营散装茶叶的杨女士说了她的遭遇。4月6日,一位自称黄先生的顾客打电话向她购买茶叶称:几天前曾来她的店里,觉得她的茶叶还不错,要购买一些茶叶,让杨女士按照他的要求对茶叶进行包装总计6000元的茶叶,且开具发票,以快递的方式寄到佛山某处。
黄某收到货品后,以快递代收的形式将货款支付给了杨女士。可杨女士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后,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寄给杨女士的起诉状称:原告在收货时拍了收货视频,在拆箱验货时发现以上涉案茶叶没有标签、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是“三无产品”。没有任何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黄某要求杨女士退还6000元货款并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60000元,共计66000元。
杨女士说:“我清楚地记得,我问他要什么颜色的包装盒,因为种类太多了,我说加下微信我把图片发给你,你自己来挑,但是他没有同意加我的微信,让我自己随便买,只要有包装就行。”杨女士说,现在回想起来这个黄某确实可疑,这明显是有预谋的敲诈,可谁不是按顾客的要求去做生意呢?
杨女士的经历并非个案,在芳村起码有近千家茶叶店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多名茶商认为,看到起诉人出示的诉讼资料整齐划一,手法如出一辙,短信模板相同,只不过每次的起诉人不同,他们怀疑这些人是团伙操作。去年就遭到此类诉讼的肖先生告诉记者,其实此类事件早有先例,最早中招的是大型商场和超市,最近这些人才将目光转向了茶叶批发市场。
如果职业打假不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怎么看?
职业打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职业打假”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巨大的完善作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又滋长了一些“职业打假碰瓷人”喊着打假的口号,做着敲诈的事情。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如果不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是一件好事坏事?如果职业打假群体消失了,假冒伪劣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会不会更加的肆虐?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适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各位小伙伴,通过留言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