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则新闻在微信圈流传,但很让一些茶友没看明白。新闻概要如下:
3月28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在浙江省松阳县组织召开了《加香调味茶》行业标准审查会。最终专家组一致表决该标准通过审查,并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上报审批。
——中茶协官网报道
那么,茶友们的问题来了:这是不是茶叶里面可以加香精的节奏啊?
这个问题等于是在问:“加香调味茶”,等不等于我们平常所说的加添加剂制成的“香精茶”?等于的话,那茶叶加香精就是正常的了?
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调味茶
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
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
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
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很明显,它从属于“调味茶”的范畴。
调味茶是什么茶?
其实,它指的是:除了以不同产地来源的茶叶进行混合调配之外,若再掺入水果、花、香草、香精,或再予以添香、熏香,以塑造出多元香气的茶。
最经典也是最历史悠久的调味茶,是英国的伯爵茶(EarlGrey)。据传是葛雷伯爵于英国 维多利亚时代从中国得到配方(不过有趣的是,目前在中国完全找不到这种茶的记载和饮用记录),将之交给英国老牌茶叶公司,遂广为流传 下来。
其他著名的调味茶,在配方、风味方面各有千秋。除了玫瑰、茉莉、紫罗兰、薰衣草等花茶,还有荔枝、水蜜桃、苹果、香蕉、凤梨、葡萄茶,甚至还有焦糖布丁、提拉米苏等等风味,令人眼花缭乱。
但,真正意义上的茶叶,加了香精以后,是不是可以当成调味茶售卖、饮用?
国家食药监总局在2017年4月,发了一个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在第一条“督促企业切实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三)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茶叶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生产茶叶不允许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四)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茶叶。茶叶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管控、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铅铬绿、孔雀石绿、苏丹红或其他工业染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茶叶。
很清楚,茶叶里面加东西,是非法的!!!
案例(北京法院网·2016-10-25)
调味茶是否属于茶? 消费者起诉被驳回
邢文娟
王明(化名)在房山某超市购买了三盒红茶,发现其购买的红茶含有食用香精,于是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王明的诉讼请求。
王明(化名)称,2015年12月8日他在房山某超市购买了三盒红茶。买回家后,王明发现这三盒红茶包装上的产品配料表中显示有红茶食用香精。经查询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附录B中明确禁止茶叶中添加食用香精。而超市出售的红茶不但非法添加食用香精,而且还巧用含茶制品的文字和代用茶的生产许可证掩盖违法事实,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此,王明要求超市返还购茶款38.70元,并赔偿387元。
超市称,王明购买的那款红茶属于调味茶,并不是王明以为的“茶叶”。该产品完全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相关规定。王明称生产许可证1402是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编号,1401是茶叶的编号,但王明购买的商品是调味茶、含茶饮料,并非茶叶,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错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含茶制品和代用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对含茶制品的定义是: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者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类别编号为1402,即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类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购买的红茶包装上明显注明“含茶制品”,属于可使用食用香精的范围内。含茶制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1402,涉案商品的生产商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且编号为1402与商品相符。因此王明主张超市出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欺诈,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驳回王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