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茶园所有制有三种:
官茶园、集体所有制茶园或称寺庙茶园,即以寺庙道观为单位由僧尼集体经营的茶园,一般都具一定规模,且制作精良、品质优异,多为名茶,在市场上享有声誉,对寺院经济的膨胀有密切关系。
农村个体经营的茶园,包括士大夫,自耕衣,雇衣经营的茶园。士大夫经营的茶园规模校大,雇工采制,如《太平广记》载:“九陇人(今四川彭县)张守珪,家甚富,有条园在仙居山,每岁采茶人百余辈,男女佣工杂处园中……”这显然是一个颇具规模的茶园。
白耕农经营的茶园占绝对支配地位,是商品茶的主要来源,是他们谋生的主要手段。诗人李商隐说,“沪州(今属四川)所管五县百姓……作业多仰于茗茶,务本不同于秀麦”(《全唐文》卷772年)。雇农则没有自己的茶园,租入耕种,以谋生计。陆龟蒙曾隐居顾渚治山,且“置园顾渚洁山下,岁取茶租,自判品第。”《新唐书,隐逸·陆龟蒙传》说明陆氏把茶园祖给农民。雇农租入的茶园以实物(饼茶)向茶园主交纳地祖,剩余的投入市场,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也是一种商业化生产。所以在唐代除了官茶园外,集体和个体两种所有制茶园,却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化生产,从而促进了茶业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责任编辑: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