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批及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相同工艺、在同一生产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
(二)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须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
(三)型式检验
1、正常山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2、行使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行使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是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行使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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