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功能)食品应保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保健(功能)食品应通过科学实验(功能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动物或人群功能试验),证实确有有效的功能成分和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或通过动物(人群)试验,确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
3.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应有科学依据。
4.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应符合GB 14881-94的规定;并应逐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责任编辑:一凡)
1.保健(功能)食品应保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保健(功能)食品应通过科学实验(功能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动物或人群功能试验),证实确有有效的功能成分和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或通过动物(人群)试验,确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
3.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应有科学依据。
4.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应符合GB 14881-94的规定;并应逐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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